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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天津市人民防空工程竣工验收实施细则(暂行)》的通知

2024-07-12 15:23|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各区人防办、机关及直属单位:

  现将《天津市人民防空工程竣工验收实施细则(暂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9年9月16日

(此件主动公开)

天津市人民防空工程竣工验收实施细则(暂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人民防空工程竣工验收工作,解决实际操作过程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根据《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定》(〔2003〕国人防办字第18号),结合我市深化“一制三化”改革和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人民防空工程竣工验收工作主要包括工程建设项目联合验收和人民防空工程竣工验收备案,适用范围是本市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的所有工程建设项目,主要包括按规定要求建设防空地下室的项目、缴纳人防易地建设费的项目、免缴免建的项目。

  第三条 人民防空工程竣工验收工作实行属地化管理,区人民政府人民防空办公室(简称区人防办)负责辖区内的人民防空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工作。

  第四条 各区人防办要通过天津市“政务一网通”平台办理人民防空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工作,主要包括以下流程及环节。

  (一)受理条件

  1.建设防空地下室的项目:取得天津市人防工程建设质量监督站(简称质监站)出具的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报告。

  2. 缴纳人防易地建设费的项目:经代收银行确认盖章的人防易地建设费缴费凭证。

  3. 免缴免建的项目:经人防主管部门审批同意或出具建设意见。

  (二)相关要件

  1.《人民防空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申请表》;

  2.《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审批表》或《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建设意见》;

  3. 由具有测绘资质的机构出具的《天津市人防工程面积测绘报告》或经代收银行确认盖章的人防易地建设费缴费凭证。

  (三)联合验收

  区人防办参加市、区住建委或区审批局牵头组织的联合验收工作。主要内容如下:

  1. 建设防空地下室的项目:由区人防办和质监站相关人员到工程建设项目现场参加联合验收,按照《工程建设项目人防竣工验收现场检查表》进行现场检查(附件1、附件2)。

  2.缴纳人防易地建设费的项目和免缴免建的项目:由区人防办到工程建设项目现场参加联合验收,主要检查办理人防审批或建设意见的图纸是否与联合验收的现场相一致。

  (四)人民防空工程竣工验收备案

  具备受理条件、相关要件齐全并符合法定要求、联合验收现场检查合格后,区人防办为工程建设项目办理人民防空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出具《天津市人民防空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附件3)。

  如规划、消防、住建部门单项验收均已完成,并且住建委已出具完成《天津市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人民防空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可单独办理。

  第五条 人民防空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后,区人防办要按照规定要求及时归档订卷。(附件4)

  第六条 优化人民防空工程竣工验收内部协作机制,质监站应在联合验收前确认完毕人防工程建设项目是否落实了人防审批和建设意见(2018年11月1日施工图联合审查前的项目由天津市人防工程建设管理站负责,成果与质监站共享;2018年11月1日施工图联合审查后的项目由质监站负责),对不符合要求的项目责令改正直至合格,质监站出具《天津市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报告》,并以EMS邮寄至各区人防办,实现内部协作资源共享。

  第七条 按照“一制三化”改革要求,人民防空工程竣工验收备案事项落实承诺审批要求,实行信用承诺管理。

  第八条 各区人防办于每月5日前向市政务服务中心人防窗口报送上月的人民防空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统计表(附件5),市人防办定期对人民防空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情况进行数据分析、总结通报,为人防工程建设事中事后监管提供数据支持。

  附件:1. 工程建设项目人防竣工验收现场检查表;

  2. 人民防空工程竣工验收现场检查整改通知书;

  3. 天津市人民防空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

  4. 人民防空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订卷目录;

  5. 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情况统计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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